◎非居住於機構(含立案及未立案機構)。◎單獨居住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台北市者,列入獨居。但若長者與親屬關係疏離者,不在此限。◎雖有同住者,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者列入獨居:─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(由老人中心評估確認)。─同住家屬一週內有連續三天(含三天)以上不在者列入獨居,但間歇性 不在者不予列入。─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、無照顧契約關係者。◎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六十五歲且無子女在台灣者,列入獨居。◎須經由老人中心社工員評估、列冊。
回到最上方